私隱政策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 的通知

  1. 利時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利時達”)承諾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條例”)下有關管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保障利時達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性及安全。利時達同樣承諾盡力確保利時達的所有僱員及代理堅守這些責任。
  2. 利時達可能不時就開設或延續賬戶、成立或延續信貸安排(“信貸”) 或提供財務服務 (“服務”)或遵守任何法律或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的指引或要求而要求閣下向利時達提供資料。
  3. 若有關的資料未能提供,或會導致利時達不能夠開設或持續閣下之賬戶,成立或延續閣下之信貸或向閣下提供服務。
  4. 閣下有關的資料亦會在閣下日常與利時達交往中以下列方式被收集:
    (i) 直接向閣下收集的資訊,如開設或延續賬戶、成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服務時;
    (ii) 閣下開出支票或存入款項時;
    (iii) 在閣下致電利時達、造訪利時達的網站、使用利時達的行動應用程式或服務,檢視利時達的線上廣告時 (其中部份資料將透過“Cookies”形式收集)、或以其他方式與利時達聯絡;
    (iv) 將利時達針對閣下所收集的所有資訊加以結合;
    (v) 公眾可查閱資料, 例如: 土地註冊處紀錄。
  5. 閣下的有關資料 (不論是在閣下與利時達的關係終止前或後又或者閣下之信貸或服務獲提供與否) 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i) 處理向閣下或以閣下作為擔保人或第三方抵押品提供者的其他人提供信貸或服務的申請,及其日常的運作;
    (ii) 進行信貸審查;
    (iii)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iv) 確保閣下的信用維持良好;
    (v) 透過利時達的服務提供者或策略伙伴為閣下提供優惠、服務或資訊;
    (vi)為閣下設計相關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財務服務;
    (viii) 為利時達的產品及服務質素作調查;
    (ix) 確定閣下對利時達的負債款額,反之亦然;
    (x) 向閣下及為閣下的責任而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討欠款;
    (xi) 根據對利時達、其代理、或/以及其附屬公司 (不論在香港或境外) 不時適用的法律、規令、規則、命令、判決、司法解釋或指令 (不論有否等同法律的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監管機構之要求、守則、指引、政策、慣例、常規、建議或要求 (不論強制性與否) 而作出的披露;
    (xii) 使利時達的實質或擬承讓人,或利時達就一名客戶的交易中的權益的參與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就該項交易作出評估;
    (xiii) 進行 (根據條例訂明及容許之) 配對程序,比較閣下與其他人的信貸檢查、進行資料確認或另外的資料提供或確認;
    (xiv) 進行客戶信貸評分、作出數據準備或進行研究 ;
    (xv) 維持閣下之信貸記錄 (不論閣下與利時達或資料接收者是否存有關係) 作現在或未來參考之用;
    (xvi) 任何法律下容許的其他目的;及
    (xvii) 與上述相關的其他目的。
  6.  利時達持有私所有個人資料將予保密,但利時達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披露或轉移給下列各方以達至第d段中的見的: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次承包商或就與利時達集團的相聯人士或利時達內的任何機構 (包括其員工、人員、代理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和專業顧問) ;
    (ii) 任何向利時達集團內的任何機構提供行政、專業、諮詢、電訊、資料服務、電腦、付款、數字處理、收債或其他與利時達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iii) 任何對利時達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就有關資料有保密承諾而與利時達同屬一集團的公司;
    (iv)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繳款支票的複印本 (可能包含有關收款人的資訊) ;
    (v) 信貸調查機構,以及在欠賬時則為收數公司;
    (vi) 上述第e (vi)段所述的任何當局、團體、協會或人士;
    (vii) 利時達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利時達或參與者或次參與者就資料當時人對貸款/信貸設施的權利;
    (viii) 任何人給予或提議提供擔保或擔保以保證或確保資料當事人對利時達的義務;
    (ix) 利時達集團內的任何機構;
    (x) 興利時達一起為資料當事人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務合作伙伴或品牌合作伙伴;利時達在香港所搜集的個人資料或會被轉移至香港境內外。
  7. 資料可根據條例容許的程度下轉移到海外。
  8. 根據本通知書下所披露的資料均有受到資料接受者根據該接受者之國家的法律而需向其他人披露的可能性。
    (i) 在利時達批出信貸安排予閣下或其他閣下作為擔保人之借款人時,閣下同意閣下之客戶信貸資料可被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在欠賬時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而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守則”) 容許,如閣下或該借款人有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的記錄,閣下的賬戶資料可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至還清所有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之五年。此外,如閣下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閣下的帳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閣下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繼續保留5年,或由閣下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閣下已獲解除破產令的5年止 (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ii) 閣下在該貸款全數清還而借貸賬戶結束時,有權指示利時達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賬戶有關的任何帳戶資料,條件是在緊接賬戶結束前5年內,賬戶並沒有出現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iii) 就此通知書而言,“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 (例如帳戶的成立日期、償還條款、閣下是作為借款人抑或是擔保人、獲批的貸款額等等) 及帳戶的還款資料 (例如還款額、未付的欠款額、拖欠款項資料包括拖欠貸款的數額及日數)。
  9. 利時達有權根據守則的容許下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使用及獲取有關閣下的資料。除此之外,下列關於閣下及閣下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會被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於信貸資料庫內產生按揭宗數,讓信貸提供者共用:-
    (i) 個人的姓名;
    (ii) 個人的身份 (即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
    (iii)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地址;
    (vi) 帳戶號碼;
    (vii) 信貸種類;
    (viii) 帳戶狀況 (生效、已結束、已撇帳等);及
    (ix) 帳戶結束日期。
  10. 根據條例及守則的條款,任何人士均有權:-
    (i) 查詢利時達是否持有其個人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利時達對其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作出更正;
    (iii) 查悉利時達對有關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並獲知利時達有其個人資料的類別;及
    (iv) 如與個人信貸有關,可要求獲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以及可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11. 根據條例的條款,利時達有權就處理查閱有關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12. 閣下應將任何有關瀏覽個人資料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請求,或任何有關我們對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的查詢發送至:
    利時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資料保障員
    香港筲箕灣道324號潤民商業中心21樓B室
    電話:(852)3173 6998
    傳真:(852)3585 5568
    郵箱 :  enquiry@listermoney.com
  13. 所有文件和記錄應在交易完成後保存至少五年,無論業務關係是否在此期間結束。
  14. 本通知不會限制條例賦予閣下的權利。
  15. 若中文與英文版本內容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